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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潘詩涵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廷宸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文欣律師
黃柏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4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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