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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吳愫愫
李光歷
吳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吳愫愫、李光歷、吳素秋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450,000 元、5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4,850 元、1,000 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各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分別補繳500 元、4,350 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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