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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素月
訴訟代理人 嚴志青
被 告 李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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