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31號
原 告 羅謝金妹
被 告 盧思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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