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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崇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8,54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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