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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47號
原 告 一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勝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駿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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