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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54號
原 告 李麗香
被 告 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收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業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向被告清償欠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依民法32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開立收據。
然查,原告前亦以清償上開10萬元債務為由,而對被告提起本院109 年板簡字第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嗣原告不服受敗訴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154 號審理中(下稱前案訴訟)。
則原告是否清償該10萬元之債務,同為前案訴訟與本案訴訟之重要爭點,又前案訴訟之二審程序為終審程序,一經判決即告確定而生爭點效,後案之本案訴訟即應受拘束,故為免前後訴訟判決歧異,且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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