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楊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成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到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7年板登字第317010號登記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影本,原告應自行至本院閱卷後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