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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0號
原 告 高法民
訴訟代理人 周玉鈴
被 告 戴小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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