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908,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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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被 告 蔣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兩造間所訂立之信用卡約定契約第2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並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此有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1 件在卷可憑,足認兩造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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