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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30號
原 告 羅安(民國00年0月0日生)
法定代理人 羅山勝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
歐懿萱
張新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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