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938,2020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938號
原 告 張德昌
被 告 曾瑀珊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93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6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曾筠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清償期限為108年9月16日,至今卻未尚未還款。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5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影本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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