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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98號
原 告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旺村
訴訟代理人 陳錦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隆福利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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