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調,73,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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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相 對 人 簡朝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市○○路○段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另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新北市坪林區,亦非屬本院轄區。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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