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聲,85,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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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劉芸如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票係偽造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963號),惟恐原告仍有受強制執行之虞等語,固屬實在。

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已依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自毋庸再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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