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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楊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期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以108 年度板簡字第1601號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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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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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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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由聲請人繳納,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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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2,76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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