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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於岱莉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6 日上午11時14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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