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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莊翰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地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欠繳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費用新臺幣2,568元一事聲請調解。
三、經查:惟本件之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具狀陳述目前於越南工作,因疫情緣故,越南政府決策國境封鎖及封城,暫時無法回台調解,有其陳報狀在卷可查,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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