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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樹中之調解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林樹中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具狀陳明本件給付貨款之爭議與其無涉,故其不出席調解程序,此有相對人林樹中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樹中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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