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司簡調,122,2021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代 理 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啟松間開立發票並交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開立發票及交付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陳啟松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具狀陳報其非營利事業單位,並無統一發票可開立與聲請人,顯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無續行調解之必要,此有相對人陳啟松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