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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王賴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靜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李秀鶯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7127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淑靜、相對人王淑靜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聲請人等語。
經查,相對人王淑靜業於民國106年8月29日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致本件調解期日通知書須於外國為送達。
是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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