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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陳晴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林友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林友間請求減少價金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本件調解之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而該通知業於同年月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科裁判費繳納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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