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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周燿緯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清償債務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址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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