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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柳才揮
相 對 人 柳才達
相 對 人 柳才鈴
相 對 人 柳國智
相 對 人 柳菁慧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另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1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相對人邱健敏債權人之地位,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年10月1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並請求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所有,惟相對人柳才揮、柳國智之住所地位於雲林縣口湖鄉,此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且本件亦係因其他因不動產、登記涉訟之事件,依前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上開不動產所在地、登記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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