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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國簡字第7號
原 告 劉信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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