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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不明,籍設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可知其最後住所地應係位於台中市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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