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038,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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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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