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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林炳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1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附表:
┌──┬─────┬─────┬───────────┬────┐
│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 │ 20% │
│ │ │ │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
│1 │52,332元 │50,354元 ├───────────┼────┤
│ │ │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自民國95年5月25日起 │ 18.25% │
│ │ │ │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
│2 │26,823元 │26,823元 ├───────────┼────┤
│ │ │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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