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091,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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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0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張雨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位在苗栗縣苑裡鎮,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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