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106,2021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TARWIYAH MUTOLIP阿美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