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115,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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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115號
原 告 陳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宜柔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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