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116,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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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11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江長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燕妮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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