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221,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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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221號
原 告 張議文
被 告 陳國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被告發包至桃園市○○區○○路00號3樓處施作油漆工程,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70,000元,惟僅償還50,000元,尚積欠20,000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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