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248,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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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圻安
被 告 劉永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4日即遷入桃園市龜山區,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桃園市龜山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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