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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3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施庠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義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紀義聰已於起訴後之110年8月5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提出紀義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並聲明由該等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且依被告人數提出承受訴訟狀繕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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