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437,2021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李宗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東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此為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其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

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