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皆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