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995,202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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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周宏宇
被 告 劉依晴
第 三 人 劉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0年11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A車)肇事而為系爭侵權行為之相關事證。

四、被告應於110年11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是否委任第三人劉永清為本件之訴訟代理人?若是,請補正委任狀;

㈡、就原告主張被告駕駛A車肇事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是否爭執?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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