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2048,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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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0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蔣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且本件係屬小額訴訟,縱有合意管轄亦不生效力,本院並無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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