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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2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張美霜
被 告 羅秀香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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