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241,20211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念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建興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