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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念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建興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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