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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5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凌莉
徐瑞甫
被 告 徐悦綸
薛慧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徐悅綸」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悦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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