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67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淑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間
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