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2903,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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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陸捌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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