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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0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李國章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00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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