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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199號
原 告 柯朝日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被 告 陳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向被告承租坐落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22日起至109年12月22日止,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3,000元,並訂約時給予押租金26,000元。
而被告未歸還押租金26,000元。
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6,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結果、租賃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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