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3250,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2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廖士驊
被 告 文志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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