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345,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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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4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尚宗平
王郁雯
被 告 林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話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金共計新臺幣22,942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雙掛號回執、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帳單等件影本為證,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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