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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464號
原 告 環遊世界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雅苓
訴訟代理人 王永德
被 告 李正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1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65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1月20日至109年3月1日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之1及之2建物所有人,於上開期間積欠管理費合計66,653元,經原告定期催告繳納,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條規定及社區規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社區規約、存證信函、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函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被告雖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社區規約,請求被告給付66,65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0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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