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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佳翰於本件起訴前,已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李佳翰,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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